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农业农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和各事业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
办公室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市农业农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市农业农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市农业农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履行市农业农村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公开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扶贫、美丽乡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第六条和第七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门户网站或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各处室和事业单位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办文时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处室和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并对标明的公开属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说明法定理由;
(二)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在发文稿纸上签字确认;
(三)办公室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报请局领导审定;
(四)对需其他市级部门会签的文稿,各起草处室和事业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五条 办公室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及时转交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办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和事业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八条 按照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