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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413/2024-04269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九游网页版 生成日期:    2024-01-11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九游网页版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宁农政改〔2023〕4号 关 键 词:    宅基地;住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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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网页版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宁农政改〔2023〕4号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农业农村局: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农业农村部《九游网页版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省农业农村厅《九游网页版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意见》(苏农经〔2020〕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部署要求,围绕“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以依法维护农村集体与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为前提,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主要目标,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创新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机制,积极探索多样主体、创新发展多种模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为激发我市乡村发展活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政策底线,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坚持规划先行,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盘活利用要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区域实际,分类施策、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盘活利用。

(三)实施范围

农村闲置宅基地是指地上房屋倒塌灭失或未建房屋的宅基地。农村闲置住宅,是指农村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产权清晰、处于闲置状态且能够安全使用的农民住房及其附属用房。盘活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应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相关规定,盘活利用应充分尊重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意愿,不得强行实施。对于有条件的农户拥有其他合法居所且意愿明确的,也可以参照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参与盘活利用。

(四)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初步得到有效利用,盘活利用机制初步建立,盘活利用模式初步形成特色,为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

1、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状调查。全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调查工作,摸清全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存量信息和已盘活利用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探索建立包括土地权利人、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盘活利用期望等信息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数据库。

2、编制盘活利用方案。各地在充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发展现状、资源禀赋、文化特色等,科学划定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重点区域,因地制宜编制盘活利用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含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调查情况、盘活利用具体方式、项目进度安排、投入产出评估等内容,确保盘活利用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3、支持培育盘活利用主体。在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下乡返乡人员通过应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共建共享美好家园。积极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及国资平台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4、创新盘活利用机制。探索开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通过登记发证等形式将“三权”显化,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建立权利保障机制。探索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相关政策深度结合,不断提高盘活利用收益,尝试构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自主造血机制。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收益管理制度,探索制定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收益共享机制。指导各地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方式,规范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建立健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线上流转交易机制。

5、探索盘活利用路径和模式。鼓励各地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积极探索,创新多种盘活利用模式,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自主经营:鼓励农村村民利用自有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自主经营发展休闲农业、餐饮民宿、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提高经营性收入。流转盘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结合村企合作、和美乡村建设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集中开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模承租、签订委托协议等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集中连片开发。退出整治:开展闲置宅基地退出整治,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支持利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转让:在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

6、开展盘活利用示范。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选择一些规模适度、条件成熟、意愿积极的重点区域,集中资金资源,打造盘活利用样本,形成一套高效规范的盘活利用机制,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盘活利用模式。溧水、高淳两区要充分利用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等政策机遇,充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多样化利用方式,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其他各涉农区可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与我市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进行结合,拓展盘活利用实施范围和实施路径,保障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

三、政策支持

1、鼓励项目综合实施。各地可结合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和美乡村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文件要求,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2、探索指标挂钩利用。开展退出闲置宅基地整治工作,整治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保障村庄建设发展需求,优先用于保障本村一户一宅需求。确认规划期内本村建设用地指标富余的,经自愿有偿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并转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可用于村庄建设或通过市场调剂的方式在行政区范围内流转交易。

3、强化市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管理系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网上房地产的服务功能,搭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有效服务。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提高流转交易规范化水平。

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结合农民丰收节、农业嘉年华等活动,向社会推介我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村庄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操作细则和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路径和重点措施,确保盘活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2、强化部门协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和规划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及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要推动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调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公共空间治理等基础工作,为盘活利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政策宣传,确保盘活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不留后遗症。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确保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健康发展。


九游网页版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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